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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二医关于转发钦市价费〔2017〕64号和钦市价费〔2017〕66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4阅读次数:
现将《钦州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钦市价费〔2017〕64号)和《钦州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五批)的通知》(钦市价费〔2017〕6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收费科室高度重视并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根据科室开展项目情况,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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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二医关于转发钦市价费〔2017〕64号和钦市价费〔2017〕66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