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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阅读次数: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修订)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办公用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公用房的科学合理利用率,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医院业务量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及院内各类后勤服务部门。
三、管理原则
医院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四、管理内容
1.办公用房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基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室分为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注:文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等。基本办公用房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中央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门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
2.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规定:院长及党委书记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科级院领导参照上级单位副职的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人,科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9平方米/人。行政职能科室正职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独立安排办公室,临床医技科主任可设置独立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的办公室,临床医技科室副职及护士长不得独立设置办公室。
3.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搞豪华装修,应简洁朴素,不得摆放过多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盆景、茶具等,工作人员办公室区域内不得从事用餐、洗浴、住宿等行为。
4.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根据医院的人员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建设,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投资建设医院办公用房。
5.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实施与监督
1.本院行政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2.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3.监察室、后勤部要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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