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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发热病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阅读次数:

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发热病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目前疫情情况,为了规范管理到我院就诊的发热患者,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发热是指腋部或者口腔温度≥37.3°C

二、所有发热患者一律到发热门诊诊治;14岁以下患者到儿科发热门诊诊治。

三、预检分诊护士根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将患者区分为普通发热患者或可疑人群,普通发热患者在发热门诊1就诊;可疑患者在发热门诊2就诊。

四、发热门诊医师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试行第五版修订)》诊断标准,为患者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开具检查申请单。建议患者通过扫二维码付费缴款。

五、发热门诊医师根据患者检查结果,进一步判断为普通发热患者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不能确定的患者,应请示上级(二线)医师指导,必要时由医务部专家组讨论。

六、所有符合住院条件的发热患者(包括疑似新冠肺炎患儿)均收住感染科(3号楼六楼)治疗、观察。发热原因不明确、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一律收住感染科隔离病房。

七、对发热原因不明确、不能完全排除新冠肺炎、且不同意住院的患者,原则上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嘱咐严格居家隔离观察14天;随时复诊。

八、对已经排除新冠肺炎的发热门诊患者,由医师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具治疗处方;需要到专科诊治的,患者持发热门诊会诊申请条到相应专科就诊。

九、对发热门诊就诊的急诊、急症患者,需要紧急处置的应立即报告二线医师,再上报医务部,按绿色通道流程收治感染科紧急处置。

、急诊出诊接回的发热患者,一律不允许在急诊科停留,由急诊科医师协助完善相关检查(病情允许情况下),经发热门诊医生会诊,发热门诊医生请示上级(二线)医师,收治到感染科。

十一、对于已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符合住院指征且不同意住院的发热患者,需签署拒绝同意书;病情需要输液的,由发热门诊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到指定输液室输液留观。轻症的发热患者,原则上给予口服药物治疗。

十二、收住院感染科的发热患者,医师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试行第五版)》诊断标准进行相关诊治,疑似患者一经确诊按规定转运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未能确诊的患者,需完全排除新冠肺炎后方可解除隔离。

十三、收住感染科排除新冠肺炎后发热患者,存在其他专科情况需要治疗的,请相应专科会诊,转到相应科室继续治疗。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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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发热病人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