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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加强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管理(会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4阅读次数:
各科室: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全市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方案》(钦卫计委医政〔2017〕1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必须经会诊专家同意
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临床药学、呼吸内科、感染性疾病科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药师和医师担任,会诊人员资格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负责认定,经院部批准名单如下:
临床药学:庞晓军主任药师 
呼吸内科:曾  红主任医师
            陆建芳主任医师
  感染科:吕善东副主任医师
  重症医学科:赵志梅副主任医师
  梁大胜副主任医师
  二、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种类
(一)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二)利奈唑胺
(三)氟立康唑
(四)卡泊芬净
(五)两性霉素B
(六)亚胺培南和美罗培南
(七)头孢哌酮钠舒巴坦(舒普深)
(八)替加环素
  三、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的会诊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治医师填写“特殊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由具备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资格会诊批准同意和医务科审批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医嘱使用,药房严格按照申请表调配发药。
  (二)紧急情况下,未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认定的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或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例记录,并应当24小时内完善会诊审批程序。
  (三)医师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特殊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的,按照医院违规违纪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外院专家会诊建议使用特殊抗菌药物,需请本院专家会诊后,方可申请使用。
 (五)申请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的科室,除填写《特殊抗菌药物审批表》外,还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
(六)特殊抗菌药物使用会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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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加强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管理(会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