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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1-12-31本文来源: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一、参保范围。钦州市区域内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具有钦州户籍的城乡居民,无钦州户籍但属于钦州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无钦州户籍但持有《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280元标准缴纳(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的按860元标准缴纳)。

三、缴费与享受待遇时间。

(一)城乡居民应于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纳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3月1日以后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合计860元/人)。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从足额缴纳当年保险费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缴费的,按上述第(一)点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村委(社区)为单位按户进行参保缴费。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校生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缴费),其他学校学生随家庭户进行参保缴费。

五、待遇项目。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获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急诊留观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家庭病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六、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医保基金限额支付门诊统筹费。二、三级定点医院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院每日不高于100元、村卫生室(包含门诊部)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门诊医疗统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七、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含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治疗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参保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可以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用完即止。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患有冠心病等29种之一或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认定并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经备案的,可选择市外3家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医疗费可获得医保报销待遇。

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冠心病等25种病种在三级、二级及一级定点医院就医医保分别报销55%、70%和85%,每病种每年支付限额为600-125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分别报销75%、90%和100%,病种限额与住院限额合并计算。

十、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十一、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院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符合双向转诊条件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市内住院转诊按连续医保基金起付线计算。由下一级定点医院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费用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院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院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费用为零。

十二、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二级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医保分别报销60%、75%和90%;经备案的长期(3个月以上)异地居住人员因病或短期(3个月以内)外出探亲旅游人员因急诊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与市内相同;经同意转自治区内或自治区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医保报销比例比市内分别降低5%和10%;未经异地就医备案或同意转院在自治区内或自治区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医保报销比例比市内分别降低15%和20%。

办理市内转院备案手续,并在出院后2天内转入定点医院住院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十三、使用乙、丙类医药项目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十四、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孤儿)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

十五、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十六、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十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医保报销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十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不需要个人支付费用,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即住院及慢性病门诊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60%,5-10万元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最高可报销50万元。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4000元、报销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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