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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阅读次数: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促进廉洁自律,防止职务腐败,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
三、管理内容
职务消费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的总称,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外考察培训等与领导干部为履行其职责等相关的消费项目。我院不设置职务消费专项经费,原则上按相关公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医院副处级领导业务配车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不得超标购买高档的汽车;副处以下领导不得配车,不得公车私用。
(二)严格执行医院通讯费用开支的相关规定,所有领导电话费、手机费、私人网络费、流量费等费用均不得由公款报销或托收,严禁变相报销上述费用,临床及后勤业务值班手机除外。
(三)领导干部不得公款配备手机、手提电脑、ipad、公文包等物品。
(四)公务接待要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中报销差旅途中发生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所有领导出差的交通费、培训学习费等费用均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销。
(六)不得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场所、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不得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八)不得违规用公款为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九)严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五、实施与监督
(一)本院党政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二)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三)涉及职务消费的管理职能科室,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履行职责,财务部严格审核,按规定报销。
(四)监察室、审计科要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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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