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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宣传专栏

发布时间:2017-06-28本文来源: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一、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25号)《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钦人社发[2017]**号)。
二、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年度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2017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包含该病种上半年的基金支出及下半年基金支出之和。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
原来已经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不需要重新鉴定,2017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由二级及以 上定点医疗机构(含钦南区人民医院及钦北区人民医院)组织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一经认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可在三级、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各选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五、医疗费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六、提高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不再设置基金起付标准,在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20%,各种提高报销比例累加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000元。
七、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及用药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治疗及用药必须符合《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超出支付范围、治疗并发症和辅助检查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
八、使用乙、丙类医药项目的规定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使用《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九、农村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在建档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孤儿)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十、患有多种慢性病病种的支付额度
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各个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额度指标分开单独计算;超过额度指标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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