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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阅读次数:

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处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949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处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机制,推进医院制度建设,严明纪律,强化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全院员工岗位(职业)责任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反党风廉政制度的处罚

第一条 科室未按要求组织科内政治学习的,由党办抽查核实,未完成1次的,口头批评教育;2次以上全院通报批评;3次以上扣除科室绩效工资50-200元并全院通报,取消科室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条 党支部不按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建工作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院领导约谈党支部书记,约谈后仍不按要求落实工作,对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

第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反四风十个严禁等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与纪律处分执行。

第二章 违反行风、医德医风制度的处罚

第四条 医院职工在岗时着装、言行举止不符合医院礼仪规定,影响医院形象的,经查实,每次扣50-100元。

第五条 服务不周到、态度生硬、语言不礼貌,受到投诉的,经查实,扣当事人50-200元。科室袒护,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扣科室科正主任(或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及护长(或主持全面工作副护长)1个月职务效益工资,扣科室副主任及副护长半个月职务效益工资。

第六条 在工作中,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吵、谩骂(含职工相互之间),经调查核实,主要责任当事人的,扣当事人1000元;与患者发生打斗的(含职工相互之间),经调查核实,主要责任在当事人的,扣当事人3000元,并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或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利用工作之便,对患者进行严重骚扰的。经查实,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给予行政处分并转岗、待岗或下岗;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患纠纷,当事人或科室不按要求积极妥善解决或不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2个月绩效工资;导致患者投诉到上级主管部门,或遭新闻媒体曝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科室主任及护长1-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给予当事人待岗1-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内因医德医风问题被患者投诉2次者,待岗2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九条 医院组织的满意度问卷调查,满意度在85%-80%的科室,经核实主要责任在科室的,每人扣30元;满意度≤80%的科室,经核实主要责任在科室的,每人扣50元。

第十条 未经医院领导批准,给患者做检查、治疗故意不收费的,除要求补足交清检查、治疗费外,扣发当事人8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金外,给予待岗2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私下收取患者费用的,扣当事人6个月绩效工资,待岗或转岗1年。对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不按医疗原则,滥做检查的,扣罚检查费的两倍金额。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诊疗中徇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假体检表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检查结果的,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外,暂停执业资格半年;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无处方发药的,除收回所发药品费用外,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学习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暗示、索要患者或其家属红包、钱物的,除如数退还患者外,扣发1-6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科室或个人,接受患者或者药品商、试剂商、器械商、信息软硬件供应商、基建施工方、物资供应商的宴请,经查实,属科室行为的,扣科室3000元,扣科室主任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属个人行为,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科室或个人收受药品商、试剂商、器械商、信息软硬件供应商、基建施工方、物资供应商等给予的各种形式回扣的,除没收所得外,属科室行为,扣发科主任3-6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属个人行为的,扣发当事人3-6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患者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除没收所得外,属科室行为,扣科主任3-6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属个人行为的扣当事人3-6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低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介绍患者入院、检查、手术、治疗等为理由收取患者或外界的回扣或提成,除退回所得款项外,扣当事人3-5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低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

第二十条 以盈利为目的暗示、引导或介绍患者到外院就诊、治疗、推销药品的,经查实,扣发3-6个月绩效工资,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一条 冒医院名义,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扣当事人1-6个月绩效工资,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按物价规定滥收费,拒绝收费,或未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扣1-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除经济处罚外,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按实际诊疗项目收费,不按项目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谋取私利的,除追缴所得外,属科室行为,扣科室5000元,扣相关科主任1-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属个人行为的,扣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对病人反映多收、错收等问题,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投诉办或物价科的,经核实按差错金额的200%直接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病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经核实按差错金额的3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作之便,科室或个人私自向患者收费的,除追缴所得款项外,属科室行为,扣科室5000元,扣相关科主任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属个人行为的,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本人执业注册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扣3-6个月绩效工资,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发生医疗事故自行负责;经处罚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并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大额费用药品、特殊(大型)设备检查等,患者或家属因此拒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科室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按医院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年终考核,个人医德医风评分不及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到相关行政职能科室学习一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员工违反社会信用体系,有失信行为的,连续3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给予申报各类荣誉奖励,不给予从事本院重点岗位,并到相关行政职能科室学习一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严重失信并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医院给予开除。

第三章  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科室发生以下骗保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所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经核实确认,按比例从当事科室、当事人绩效工资中扣罚。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二)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三)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四)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五)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六)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七)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

(八)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第三十条 医保病案检查:科室发生以下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比例从当事科室、当事人绩效工资中扣罚。

(一)临床科室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分解住院。长期连续住院的,90天为一个住院周期,在90天内为病人办理多次出院、入院手续的。

(三)挂床住院。社保局核查时,住院病人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不在病房,且没有请假记录或请假理由不合理的。

(四)不因病施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等行为。

(五)意外伤害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六)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七)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

当事科室:普通病案扣罚按科室发生不合理费用(药品除外)的75%从科室绩效工资扣除;6倍以上(大额)病案扣罚按科室发生不合理费用(药品除外)的60%从科室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所发生不合理用药的费用悉数从当事人绩效工资扣除。扣款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视具体情况分3个月进行扣除。

第三十一条 在区、市医保的各级检查中,因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定,造成医院未得到医保中心给付费用的,由责任科室及医院按一定比例承担。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问题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医保药品、耗材、诊疗三项目录维护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发生数据错误、丢失,或篡改数据,按医院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四章 违反岗位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 医院职工违反首诊、首问负责制,推诿病人或服务对象,工作不到位,服务态度差。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并每次扣200

第三十 违反医院工作流程规范,造成有效投诉或不良影响,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相关当事人200元;扣科室正、副主任各2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呈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室讨论后从重处罚。

第三十 违反医疗制度被投诉及纠纷的处罚

(一)凡有关部门登记的一般性医疗投诉,经调查证实属服务态度问题,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存在过失的,根据其过失严重程度,一次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扣当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与责任人职称晋升、年终考核、医德考评以及个人和科室评先评优挂钩,并扣科室主任、护长当月50%的岗位绩效工资。

(二)对于没有提前预警,患者或家属直接投诉的医疗纠纷,若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或给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科室承担的部分将在医院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虽提前预警,经努力未能消除隐患而出现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科室承担的部分仍按医院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与职称晋升及年度考核、医德考评、评先评优挂钩,情节严重者经医院研究后给予院内待岗或降职、降级处理。出现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一次性赔偿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当事人及赔偿额全年累计超过其年毛收入0.5%的专业组或护理单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四)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造成医疗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

1.因医疗纠纷(事故)发生医疗欠费的、医疗费减免的或经医院协商处理给予经济赔偿的,责任科室承担医院损失额的30%

2.经省、市医学会或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定为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失给予经济赔偿的(含因此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其责任程度科室承担相应比例赔偿额。负完全责任,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60%;负主要责任,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50%;负次要责任,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40%;负较轻微责任,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30%

3.相关责任人根据其责任程度承担科室扣款额的一定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40%;其专业组其他成员承担40%,科室负责人及医疗组长负管理责任,各承担科室扣款额的10%;如遇多项责任并存,责任人只承担最高扣款额。对因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给以经济赔偿的,科室专业组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理。

(五)出现医疗事故苗头或医疗纠纷不及时处理,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个月绩效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一年内科室发生1-2起以上医疗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情节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扣科室5000元;

(七)对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损害导致经济补偿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存在医疗缺陷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参照上述第六条处理。

第三十 病历质量检查按优、良、劣分三级,良级和劣级均为不合格的进行处罚。每月评选出环节病历质量优秀率,优秀率排名后3名的科室,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0元;对照《环节病历质量评价标准》,每出现一处带*号标志的缺陷者扣当月科室考核质控分3分,并评为良级病历,每份扣责任人绩效工资50元;出现3*号劣级病历每份扣科室质控考核分5分,并扣责任人绩效工资500元。不合格病历(即良级、劣级病历)责任人分主管医师、科主任、科室质控医师,分别承担的比例为60%30%10%。具体按我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款病案质量管理奖惩制度落实。

第三十 违反《科主任门诊管理制度》的处罚。违反《科主任门诊管理制度》的科主任(科副主任)以及门诊医师,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及通报;每月受罚3次以上的科主任(副主任)予以诫勉谈话。

第三十 违反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专家门诊每月停诊次数不得超过2次。当月停诊2次以上,每增加1次处罚出诊医师50元;专科、普通门诊不得停诊,调换及替诊需按要求提前向门诊部报备,每月调换及替诊次数不得超过3次(紧急抢救、急会诊等情况除外),后增加调替诊1次处罚出诊医师50元;门诊电子申请单填写必须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每份不合格门诊病历或门诊电子申请单处罚当事医师30元。门诊医生被投诉,经查实属医生责任或态度问题,视情况轻重每次罚100元至1000元;严重违纪的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门诊医师每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罚50元(每日门诊部不定期检查不少于两次),无故缺诊一日罚200元;科室主任拒不安排本科医师完成门诊工作的,扣当月职务津贴,并经分管院领导诫免谈话后仍不作为的,由院部研究后给予处分。违反医院会诊制度,未按时完成的平会诊和急会诊,对会诊科室或医师,处罚50/例,根据病情需求,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会诊的科室,处罚50/例,并全院通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临床路径管理的处罚

)凡第一诊断为管理病种疾病的(抢救病例除外),未进入路径管理者扣30/例(科主任和个案管理员负连带责任,每例扣5元)。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未按规范完成相关表单的填写、签字或实施临床路径的病历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扣30/例。

)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活动或未按时上报活动小结的,扣除当月质量分2分,并扣除当月劳务费500元。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超过本病种的平均数30%的病例,不纳入奖惩范围。

)入组率、入组完成率、完成临床路径病例数占总出院病人数比例和变异率等各项指标未达标的,每项扣当月质量分1分,每项指标每下降5%加扣1分。

)每季度临床路径督查工作中,发现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科室未能按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的病种目录完成本科室的临床路径信息化维护工作,科室病种路径信息化管理运行不正常进行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个病种扣科室当月劳务费5001000元。

)临床路径管理考核纳入医院目标考核;实施效果与科室、科主任、护长的评先评优挂钩;每季度实行临床路径管理指标完成情况排位信息公示,同时对未达标的末位科室管理者实行院领导约谈制。

第三十九条 违反首台择期手术准时开台管理制度处罚。手术医师必须在9:00前开始进行手术(以切开皮肤时间为准),对造成不能按时开始手术的责任人扣罚200/例。

第四十条 违反外院专家会诊管理制度处罚。受邀专家在院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按本院的医疗事件处理,除特殊情况,不追究专家个人及所在医院责任。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否则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该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本制度者,按不良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每次罚款科主任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我院门急诊收住病人行为的规定处罚。违反专科收治原则的科室,该病人的住院总费用划归专科所有,支出由违规科室承担。违反专科收治原则的当事医师,处罚200/例。未严格遵守轮流收治原则的急诊导医台工作人员,处罚200/例,并视情况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换岗、暂停医疗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胸痛中心建设考核的处罚。召开胸痛中心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无故缺席者:正职院领导扣款1000元,副职院领导扣款800元,科室负责人扣款600元。召开核心科室及其他相关科室的培训会,无故缺席者扣款500元,且年内不授自管学分,年内不再派出短期培训,迟到5分钟以上者扣款100元。专场培训后的笔试成绩不合格者扣款200元。不定期督导巡查时,对应知应会随机抽查提问不合格者,个人扣款100元,科主任负连带责任,扣款200元。考核中影响质量控制指标的相关科室扣科室1000元,个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专科专治的处罚。跨科诊治患者的全部收入(含老专家门诊)归属该病应收治科室。对违反专科专治原则的当事医师、急诊导医台工作人员,处罚200/例;伪造诊断及病历处置的按处罚科室500/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的处罚。

(一)临床危急值报告管理。每月医务科定期检查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凡医护人员未及时报告或处理的,每例扣除责任人奖金5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医技科室不按规定发错误报告或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造成患者、临床科室投诉、延误治疗者,罚当事人200元。由此导致医疗纠纷者,扣当事人500元,扣科主任200元,全院通报批评

(二)慢性病门诊管理。医师未按要求书写门诊病历,被相关部门查出,每次经济处罚30元。违反规定如超量或重复开方等,当事医师要承担80%的医保拒付金额;凡超范围开方的,当事医师要承担全额医保拒付金额(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三)科室质控员管理。科室各类质控员每月不按时统计、上交各级报表数据资料的,迟交或每迟完成一天扣科室10元,逐日累计。

第四十五条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一)医务部、质控科、药学部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质控科协助药学部开展处方检查与点评活动,对不规范、不合理处方进行公示。

(二)医务部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部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责令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五)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药师未按四查十对调剂处方,出现错误造成投诉的,按每张处方扣当事人每人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人扣1000元;发出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扣发当事人及科室领导当月绩效工资;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按医院医疗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待岗1-3个月;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科室承担损失的35%,由个人承担30%

(六)由医院处方点评小组评定为不规范处方的,每张扣责任医师20元;被评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集超常处方的,每张扣50元。每月抽查科室处方合格率<95%以下的,扣除科室当月绩效工资2000元;当月处方合格率<90%以下的,扣除科室当月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处方合格率<80%以下的,扣除科室当月绩效工资10000元;连续3个月处方合格率<95%以下的科室,停发半年绩效工资;连续3个月处方合格率<90%以下的科室,停发一年绩效工资,科主任给予停职处理;科室处方合格率连续3个月均为100%的,一次性奖励绩效工资2000元。

第四十六条 违反合理用药与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处罚。

(一)医师未按权限使用抗菌药物,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50元。

(二)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非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50元。

(三)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开具皮试医嘱或医师没能按照我院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试规范开具处方或医嘱,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开具处方或医嘱医师和执行护士各50元。

(四)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五)剂量、用法不正确,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六)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七)有重复给药现象,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八)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九)择期手术未在术前0.5-2小时,或未在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剖宫产为结扎脐带后给药),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未按照《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补充规定》中《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择术前预防用药,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一)类切口手术、清洁-污染手术的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使用时间超过48小时,且无特殊原因,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二)未根据病种选择药物的疗程,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三)未依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且未说明理由,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四)病程记录中未对抗菌药物使用目的、更换药物、停用药物进行分析说明,发现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五)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未上报,发现一例扣罚50元。

(十六)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发现一张处方或一份病历扣罚50元。

(十七)超出每月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标准,(门诊≤20%,急诊≤40%,住院≤60%)每超过1%扣罚科室500元。

(十八)将合理用药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科室或个人一年内如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分别取消科室及个人评先资格。

(十九)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二十)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张处方扣绩效工资3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13个月。

(二十一)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审核资格。

(二十二)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审核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审核资格。

(二十三)相关职能部门务必履行管理职责,形成常态化管理,对未能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院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各项指标连续3个月超标的科室,主管院领导与主管职能部门要与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五)连续3次通报公示的医师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六)对存在屡教不改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情形严重的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

(二十七)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应报告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者、未按规定报送者、隐瞒可疑药品不良反应资料者,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确定责任人,给予罚款50-200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八)履行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对使用药品不良反映上报数量和质量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十九)违规滥用肿瘤化疗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肿瘤化疗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第四十七条 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未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与措施者,同一问题经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出达两次以上仍未改进者,每次每项扣科室50元;问题严重者每项扣科室300-500元,未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每项扣科室50元,未按《医院感染管理手册》要求开展工作者,每次扣科室200;各部门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发现院感疑似病例聚集或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照规定报告,由医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科室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病率,每月医院感染发病率>10%ICU15%)和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1.5%,每次每项扣科室50元。发生医院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医院感染暴发时,未能及时上报,未积极配合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相关部门调查和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散发病例每例扣科室绩效工资50;如出现疑似暴发或暴发每次扣科室绩效工资500元,扣科主任、护长各200元;严重者由医院领导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导致传染病迟报或漏报,按甲、乙、丙类分别扣发当事人300元、200元、100/例;迟报、漏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或死亡病例,扣发当事人50/例;不完成传染病监测指令性任务,扣发责任科室30/例。

第五十条 违反疫情监测报告制度,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视情节轻重,分别扣发科室和当事人1000-3000元、500-20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财务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收费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按《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收费人员服务行为规范》要求,有损我院服务窗口形象,根据情节轻重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100/次。

(二)收费人员少收、多收、漏收患者费用的,除赔偿医院损失外,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

(三)不按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票据者,按遗失张数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张。

(四)因工作不当引起病人不满而投诉,经查实,按情节轻重扣罚当事人绩效工资50-100元。投诉到网络平台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按情节轻重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00-500元,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五)违反服务要求,屡教不改者,上报院部另行处理。每月投诉超过3例,对财务部主任、副主任、分管收费组长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每例50元。

(六)会计人员不及时完成财务报表,上报不及时的,出纳员不完成本职工作,帐目不清,不按规定做到日清月结,经查实,扣发当事人100元绩效工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书不按要求整改的,扣直接责任人1000元,扣责任科室2000元;因此发生火灾的,扣直接责任人2000元,扣责任科室3000元,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职能科室由于管理不善、督察不力,出现严重差错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情节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全院通报,扣罚500元。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未严格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规定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处理:

(一)医院自查、上级检查与审计中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上交医院。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库并已经使用的资金,凡属被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扣减科室绩效结余,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私设小金库的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扣罚1个月绩效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作为今后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的参考内容。

(四)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违反科技、教学工作制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务必认真执行,中途不得任意变更。由于物质基础、自然条件、任务变更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或延期的科研项目(课题),必须事先书面报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无故中止有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工作或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医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有经费资助的课题不按时结题,延期超过1年者,停发结题奖金。

2.对于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题前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请同类科研项目。

(二)由于人为因素使横向合作开发项目未按时完成并造成经济纠纷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赔偿医院经济损失的50%,审计该项目已用经费使用情况,不合理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

科技人员必须坚持科研道德,严守科技机密,不得弄虚作假,盗窃别人科技成果或泄露科技机密。经查实,将在全院通报批评。造成医院声誉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开除当事人公职,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院科研奖励的,一经核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科室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延期半年以上一年之内结题、验收的科研课题,课题组负责人需向科教培训部提交延期结题、验收申请,由科研科转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期;延期超过1年的予课题组书面警告;延期2年以上的将给予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通报批评,追回全额科研立项奖,并扣罚立项奖1倍金额的罚款。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题的,需提交终止科研项目申请,经科研科审核,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取消该课题的科研立项奖。

第五十七条 违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求的处罚。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的科室每年必须举办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非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的科室每三年必须举办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按以上要求完成的科室取消当年优秀科室评选资格及取消科室负责人评先优秀中层资格。

第五十八条 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低于25分,则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为不合格,不予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九条培训与考核纳入科室及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与科室质量考核及绩效挂钩并列入个人档案。

(一)对三基理论考试不合格、不达标(不达标包括:无故不参加三基考试)的个人计入科室质量考核和个人三基的考核成绩,扣科室总质量考核分1分(以每人次为计),且不准许个人外出短期学习和进修(包括科室主任及相应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再不合格,扣除200/次。考试有作弊行为(包括:查看手机、资料等)或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考试成绩,扣除400/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参加补考。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扣除400/,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勒令其参加补考。

第六十条 在教学工作中,受到督学专家组提出批评意见并查明的确违反学校教学制度的,每次扣当事人50元;同一科室或同一教研室内一学期内每连续发生3起的,扣所在科室分管教学领导、科室教学秘书、所在教研室正副主任、教研室秘书各200元、并取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同一人一学期内每连续发生3次的,扣当事人500元、扣所在科室分管教学领导、科室教学秘书、所在教研室正副主任、教研室秘书各300元、并取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低聘专业技术资格一年。

第六十一条 在教学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按照《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教学、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不按规定参加轮转或擅自改变轮转科室的,全院通报批评,并顺延轮转时间;培训考核不及格的科目,在培训结束后,重新到相应科室轮转考核,同时延期理论考试的申报。新毕业本科医师连续3个科室考核不及格者,予辞退;博士、硕士本专业考核不及格或两个及以上轮转科室考核不及格者,给予另行安排工作或缓聘处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高学历人员来院工作协议》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违反药品控制比例和医疗耗材控制费用的处罚

第六十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医改政策,医院每月对临床科室的药占比、百元收入耗材费用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高于控制考核指标,按相同比例处罚科室医生当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科室主任处罚按医生处罚总额的30%计算,科室副主任处罚按科室主任的80%计算;医院每季度对医技科室的百元收入耗材费用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高于控制考核指标,按相同比例处罚科室当季度平均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 所扣发的绩效工资指事发当月的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从事发当月算起;直接扣发金额的,如当月绩效工资低于扣发金额,扣完当月绩效工资之后不足部份从下个月绩效工资中补扣。

第六十 待岗是指脱离原工作岗位或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等学习与训练;待岗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第六十 旷工是指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工作不按时到岗,未经请假、请假未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假期结束仍未回到工作岗位等。

第六十 医保三项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第六十 行政处分分为九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十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医院报市卫建委审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医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十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取消晋升资格;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恢复工作,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第七十 受到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

第七十 晋级、晋职、记功及行政处分有关材料均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十 同一责任人年内因同类错误受2次及以上处罚的,予加倍处罚。

第七十 以上奖惩规定未尽事宜,可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呈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 当事人对医院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书面提出复议意见,呈院党委会讨论。

第七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 本办法由医院党委办公室、医院监察室、医院人力资源部、医务部、质控科、护理部、医保办、物价科、科研科、药学部、教培部等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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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